完善评价机制破解“不想转”“不敢转”“不会转”难题
日期:2025-02-28
来源:大国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部署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时,进一步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改革”“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人才是第一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用好人才评价“指挥棒”。笔者根据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地方技术转移人才职称工作情况,总结有关经验做法,提出思考和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内容。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明确“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纵横联动、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等8个方面重点任务。在人才队伍方面提出,“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畅通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2023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了长足进步,以发明专利为例,过去五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整体呈稳步上升态势,2022年增至36.7%,其中,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高达48.1%,科研单位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13.3%,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为3.9%。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科技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于2019年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制度体系,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评价标准,突出评价技术转移人才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建立职称绿色通道,推行社会化评价,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各地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积极设立技术经纪等职称评审专业,北京、天津、广东、陕西、重庆等地已出台技术经纪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其中,北京市于2019年首次在工程系列中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设置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按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运营服务两类分别评价,采取“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的社会化评价方式。陕西省在工程系列中开展技术转移转化领域职称评审,主要包括技术转移研究、技术推广、运营孵化、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等五个转移方向。 “不想转”“不敢转”“不会转” 总的来看,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稳步上升,但高校、科研单位的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科研人员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仍然存在“不想转”“不敢转”“不会转”三方面问题。 “不想转”。在以往职称评定中,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贡献和净价值很少纳入评价体系,在评价标准上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贡献和经济价值缺少合理的量化指标,科研人员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不想转”的心态。 “不敢转”。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发展比较快,评价标准有时候难以满足或符合实际需要,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是否能取得市场效益具有不确定性,有些转移成果具备潜力但未必能立即产生经济社会效益,难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存在科研人员“不敢转”的现象。 “不会转”。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技术转移人才的撮合,由于我国中西部省份技术转移人才基础薄弱,科技服务业不够发达,导致技术转移从业人员需要从基础进行培养,愿意专职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人数有限,部分科研人员空有科研成果却“不会转”。 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 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事业单位的主体作用。通过设立专门的评审专业,发展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解决“不会转”的问题;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评价指标,强化评价激励,解决“不想转”的问题;建立多要素评价标准,完善保障机制,解决“不敢转”的问题。笔者总结有关地方在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提出以下初步建议。 设立技术转移评审新专业。对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技术转移研究、技术推广、运营孵化、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设立评审专业,明确评审范围和方向,进一步加强专职或兼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市场化导向评审标准。科技成果转化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要结合技术转移转化的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向市场要标准、向企业要标准,引入技术交易额、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签订技术转移委托服务合同数量等市场化评价指标。建立多要素评价标准,注重评价潜力价值,对暂未取得经济社会效益但具备市场潜力的,可由专家进行小同行评价。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将论文作为申报的限制条件,对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针对不具备资历、学历、专业等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设置破格申报各层级条件,更加符合人才的差异性、特殊性。 创新分级分类评价机制。建立人社、科技、工信等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具有评审权的单位自主评审,其他单位由归口部门评审,人社部门完善职称申报兜底机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享有平等待遇,全方位、全领域畅通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实现“能评尽评、应评尽评”。将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纳入地方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可作为业绩成果纳入职称评审依据。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取得的成果转化效益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合理下放权限激发活力。向高校、大型科研机构、科技创新企业等用人单位合理下放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方面权限。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评价办法标准,自主组织评审。支持事业单位自主设置流动岗位、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等创新型岗位,对创新创业期满要求返回岗位的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成果转化收益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在年终绩效考核中对团队与个人进行加分奖励,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的业绩激励。